(2013)黄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殷夕兰与刘森先、刘强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夕兰,刘森先,刘强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71号原告:殷夕兰。被告:刘森先。被告:刘强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夕兰与被告刘森先、刘强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夕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夕兰负担。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