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杭州君安门业有限公司与孟兆喜、胡海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君安门业有限公司,孟兆喜,胡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新中业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杭州君安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朝欣。被告:孟兆喜。被告:胡海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告:杭州新中业塑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君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兆喜、胡海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新中业塑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君安门业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君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