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美芹与胡文俊、朱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文俊,朱秀英,朱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俊。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英。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垂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美芹。委托代理人:杨棉林。上诉人胡文俊、朱秀英因与被上诉人朱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文俊、朱秀英又于2013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文俊、朱秀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文俊、朱秀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胡文俊、朱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