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叙永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高先勇与单正凤、王单、王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先勇,单正凤,王单,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高先勇,男,生于1968年1月3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单正凤,女,生于1959年11月1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王单,男,生于1981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王双,男,生于1986年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高先勇申请执行单正凤、王单、王双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10159.69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140元,同时,被执行人单正凤、王单、王双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5元,上述款项共计10354.69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单正凤、王单、王双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先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单正凤、王单、王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高先勇,其已书面建议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单正凤、王单、王双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先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单正凤、王单、王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先勇已书面建议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单正凤、王单、王双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先勇如发现被执行人单正凤、王单、王双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叙永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赵振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豆雪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