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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临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詹光木与鲁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光木,鲁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临商初字第68号原告:詹光木。被告:鲁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光木诉被告鲁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光木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光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光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詹光木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