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红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东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京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红商初字第58号原告南京东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栖霞区尧华街道仙尧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健、鲍洁华,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宏光路118号,实际经营地本市栖霞区百水芊城南路5号润康苑17栋四单元508室。法定代表人马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冰冰,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东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南京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在秦淮区,但是实际经营地在栖霞区。该案应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亦表示同意将该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京隆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 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