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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广东智易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传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智易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传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13号原告广东智易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19G、19H、19I、19J。法定代表人徐立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延璐,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职员。被告高传伦,,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智易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传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智易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