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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石磊申请执行贾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贾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石磊,男,1990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凯,男,1991年2月5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石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6000元,案件受理费323元,合计163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贾凯已自觉缴纳案件款16323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