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某姣要求宣告龙某三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荔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龙某姣委托代理人李居旺申请人龙某姣要求宣告龙某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龙某姣于2013年3月12日来院称,其丈夫龙某三于2011年2月1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龙某三已失踪。经查,龙某三,男,19**年**月**日生,壮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身份证号为45233119********,住广西荔浦县马岭镇**村**屯**号。其与申请人龙某姣共生育了六个子女,2011年2月10日,龙某三离家外出,虽经申请人龙某姣及其子女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28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找龙某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龙某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龙某三自出走之日至今已满两年,期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子女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龙某姣作为龙某三的配偶,现申请宣告龙某三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龙某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维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