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涛黄爱霞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245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郯城县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涛以其妻黄爱霞名义在庙山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