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项岳娟与池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岳娟,池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614号原告项岳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成飞、陈光如。被告池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岳娟与被告池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岳娟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项岳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岳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岳娟负担。审 判 员 叶 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蕾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