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庆江与钟东平、毛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江,钟东平,毛松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644号原告:陈庆江。被告:钟东平。被告:毛松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江与被告钟东平、毛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琴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