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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庆江与钟东平、毛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江,钟东平,毛松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644号原告:陈庆江。被告:钟东平。被告:毛松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江与被告钟东平、毛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琴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