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贝佳与方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贝佳,方迪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徐贝佳。被告:方迪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贝佳诉被告方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贝佳撤诉。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