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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赵某某,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