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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市飞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飞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袁建华,石宁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827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魏开文。委托代理人:叶翩。委托代理人:张明明。被告:宁波市飞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袁建华。被告:石宁平。关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飞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袁建华、石宁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飞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飞宇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袁建华、石宁平起诉。本案受理费175656元,减半收取878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波萍代理审判员  水红东人民陪审员  方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