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行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前程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前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行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前程,男,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社征决(2012)第181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王前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前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