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执民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包凤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凤琴,陈彤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632-1号申请执行人包凤琴。被执行人陈彤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2)湖长矿商初字第00247号,于2013年06月24日,依法委托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彤列所有的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股金62920股。2013年7月16日,买受人张斌以29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彤列持有的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股金62920股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斌所有。股金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斌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义平审判员 沈小涛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