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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军其与被告白光军、岳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其,白光军,岳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侯军其。委托代理人郭学平,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光军。被告岳学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负责人穆惠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转转。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军其与被告白光军、岳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军其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军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军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侯军其负担。审判员  李继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