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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286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