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该公司职员。被告:朱**,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身份证号码:42900619********。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斌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