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二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鲁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83-1号原告苗某某。担保人杨某某。担保人苗某。被告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鲁某某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鲁某某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某某、苗某共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1号某小区三层X号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之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