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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青岛欧立华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欧立华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欧立华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北路32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59616-2。法定代表人邓春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奥林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海中路18号网点206。法定代表人张淑清,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欧立华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60994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81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