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丁灿与李宗伟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二初字第00281号原告:丁灿,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李宗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丁灿与被告李宗伟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灿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灿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