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巴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课兴与被告张海军、贾治国、白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课兴,张海军,贾治国,白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榆巴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白课兴,男。委托代理人李海松、颜世雄,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海军,男。被告贾治国,男。被告白贵林,男。原告白课兴与被告张海军、贾治国、白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课兴及被告白贵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海军、贾治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课兴诉称:2012年4月18日,被告张海军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白贵林提供担保。同日,被告张海军和贾治国书面承诺:“如在主家在用钱,在半月内必须给主家退回,如果不还回主家有权扣回任何机械”;同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海军又达成“抵押车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海军欠白课兴本金人币叁拾万元,欠利息等共计壹拾万元。现张海军给白课兴抵押宏岩金岗车一辆,赶壹拾日内付给白课兴人币壹拾万元,车由张海军开走。如壹拾万元不到位,车折价壹拾万元由白课兴自由处理。利息清至2012年12月18日前,下余叁拾万元本金于2012年古历年底本息全清。欠30万元时间2012年4月18日”。该协议由抵押人张海军签字,贾治国和白贵林以证明人身份同时签字。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还款事宜,但被告张海军以无款偿还进行推脱,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海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2012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1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海军偿还从2012年12月18日至今的利息3万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白课兴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和抵押车协议各一份,用于证明⑴被告张海军向原告借款30万元,担保人是被告白贵林;⑵原告与被告约定欠利息10万元,用红岩金刚车做抵押。被告张海军和贾治国未到庭,其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时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借据和协议书也属实。被告张海军和贾治国未提交证据。被告白贵林辩称:借款应该偿还,但要张海军先还钱了。张海军现在放四辆车做抵押着了,先应该用这车偿还债务。被告白贵林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白贵林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对该证据也无异议,故对该证据应予采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4月18日,被告张海军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0.06元。为此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内容为:今借到白课兴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万元,今收人张海军,2012.4.18日。被告白贵林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被告贾治国在该借据上批注了“如在主家在用钱,在半月内必须给主家退回,如果还回主家有权扣回任何机械”的内容。被告贾治国和张海军又在批注的内容下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张海军在偿还了3个月的利息后再未还款,经原告催要,原告与被告张海军与2012年11月23日达成抵押车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张海军欠白课兴本金人币叁拾万元,欠利息等共计壹拾万元。现张海军给白课兴抵押宏岩金岗车一辆,赶壹拾日内付给白课兴人币壹拾万元,车由张海军开走。如壹拾万元不到位,车折价壹拾万元由白课兴自由处理。利息清至2012年12月18日前,下余叁拾万元本金于2012年古历年底本息全清。欠30万元时间2012年4月18日。张海军以抵押人的名义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被告贾治国和白贵林以证明人的名义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被告经催要再未偿还借款,原告便涉诉到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海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被告张海军经催要拒不还款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海军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率0.06元及随后约定的至2012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10万元均远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海军偿还13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本案借款利息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应从2012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白贵林作为保证人理应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因在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白贵林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白贵林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原告与被告张海军之后签订的抵押车协议的约定,被告张海军用机动车一辆作为债务的担保质押给原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白贵林应在以该机动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机动车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能足额偿还的部分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贾治国有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其不应承担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张海军偿还原告白课兴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从2012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月利率0.022元计算)。二、被告白贵林对以上借款本息中已质押的机动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机动车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能足额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白课兴对被告贾治国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白课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由被告张海军和白贵林共同负担6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少伟审 判 员 朱 斌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廷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