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汤传胜与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传胜,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802号原告:汤传胜,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安区中店乡南乡村,法定代表人:张新华,总经理。原告汤传胜与被告六安市信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请撤诉,经查,撤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传胜撤回诉讼。二、案件诉讼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汤传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铮审 判 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张玉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冬梅本案适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