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集祥与郝银堂、王素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集祥,郝银堂,王素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李集祥(曾用名李聚祥)。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明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银堂。被告:王素英,系郝银堂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集祥与被告郝银堂、王素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集祥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集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集祥负担。审 判 长 李素辉审 判 员 贺红英人民陪审员 孙庆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