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知民终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市新业源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业源网吧,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苏知民终字第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新业源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北路**号。负责人张烨,该网吧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蒋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颖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新业源网吧(以下简称新业源网吧)因与被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知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业源网吧的委托代理人蒋勇到庭参加诉讼,游戏天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戏天堂公司一审诉称:游戏天堂公司经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峻奥汀公司)授权,取得了《三国群英传》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根据授权内容,游戏天堂公司还拥有针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10年6月,游戏天堂公司发现新业源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上述游戏软件,该行为未经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新业源网吧: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3、承担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在一审庭审中,游戏天堂公司将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工商查询费100元变更为50元。新业源网吧一审辩称:1、游戏天堂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不真实,其不享有诉权;2、游戏天堂公司指控新业源网吧侵害著作权,但新业源网吧仅是“安装”或“存放”,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侵权形式,不构成侵权;3、新业源网吧只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不提供游戏服务,不存在侵权;4、计算机软件侵权应进行源代码对比,即使画面相同,也不能说明新业源网吧计算机中“安装”的游戏软件与游戏天堂公司的软件相同;5、新业源网吧的计算机是没有硬盘的,不可能安装涉案游戏软件;6、新业源网吧的计算机可以登录互联网,在没有确定涉案计算机是否为离线运行的前提下,无法确定公证书所指计算机中的涉案游戏软件是存储在计算机内还是在互联网上;7、新业源网吧只是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客户是否使用了涉案游戏与新业源网吧无关;8、游戏天堂公司在公证取证中未查询公证计算机的IP地址、操作系统、涉案游戏软件的具体存储地址,未明确操作计算机时是否为离线状态,未检查涉案计算机是否存在外接设备及利用外接设备进行操作,未检查存储证据的U盘中是否存在涉案游戏软件或直接在U盘中操作,故公证书的事实依据不足;9、涉案公证书的内容是从“新建文档”复制的,但无法确定“新建文档”是利用何种软件形成,如何操作的,产生此证据的合法性无法得到证明;10、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与新业源网吧无关,新业源网吧的名称是无锡市新业源网吧,其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五爱北路14号,而公证取证的地方的名称是“新业源网吧”,其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五爱北路10号地下一层;且依据公证书记载公证员从金灯网吧取证完毕后再到新业源网吧只花了6分钟,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此外,新业源网吧内不存在公证书上的A50号计算机;11、公证书中载明“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但新业源网吧计算机键盘上没有这个键,只有“PrintScreensysRq”键;12、公证书中所附的新业源网吧门头照片中的天气与当天实际天气情况不符;13、游戏天堂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不足,且数额偏高,新业源网吧未从涉案游戏软件中获益,游戏天堂公司也无任何损失,涉案游戏软件可从网上任意下载,是游戏天堂公司疏于管理;14、游戏天堂公司在全国大面积诉讼,是恶意诉讼。综上,请求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45185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05SR13684,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1998年2月15日。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将其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及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等。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宇峻奥汀公司独家授权游戏天堂公司上述权利,惟游戏天堂公司需经其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19日。授权委托书附件所列的游戏包含有《三国群英传》等单机游戏。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0年7月29日14时47分,公证员杨立庄、工作人员邹坤华与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来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五爱北路10号地下一层的新业源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彬在服务台交费,由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A50号计算机,并监督朱彬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该计算机;2、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了一个名为“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中;3、双击桌面上的“单机游戏”后,显示一窗口。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中;4、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中;5、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出现“ODIN”字样和“三国群英传”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中;6、点击该画面中的“开始游戏”,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中;7、点击该画面中的“曹操”,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中;8、关闭游戏,返回桌面。将上述的“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保存至U盘中,公证员收存U盘,结账下机。上述取证活动于2010年7月29日14时54分结束。公证员对该网吧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并记录了进出网吧的时间。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公证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公证员依据上述操作刻制所得,网吧建筑外观照片为公证员根据拍照所打印,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储存有名称为“0729-新业源网吧”的word文档内容与公证书描述一致。另查明:新业源网吧成立于2005年3月22日,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五爱北路14号,计算机数量为148台。2010年9月15日,苏州天速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业源网吧签订天速网络科技(锐起无盘XP)项目实施合同,约定为新业源网吧安装《锐起无盘XP》系统。又查明:新业源网吧当庭提交的计算机键盘的第一排倒数第三个键上显示有“PrintScreenSysRq”字样。再查明,根据(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8号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和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0年7月29日14时41分从金灯网吧取证完毕,金灯网吧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西新街37-39号,根据游戏天堂公司提供的“百度地图”打印件,金灯网吧与新业源网吧之间约410米最少耗时约2分钟,其提供的视频显示开车从金灯网吧至新业源网吧耗时1分32秒;此外,根据新业源网吧提供的“天气121”网站信息,公证当日无锡市天气为雷阵雨转多云。还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及工商查询费50元。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一、游戏天堂公司是否享有本案诉权;二、新业源网吧是否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一审法院认为:一、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本案诉权。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游戏天堂公司提交了《三国群英传》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认定宇峻奥汀公司为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游戏天堂公司经宇峻奥汀公司授权享有该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新业源网吧认为游戏天堂公司提供的两份授权委托书上宇峻奥汀公司的印章雕刻形式不相同,因此其真实性不能确认,但该两份授权委托书均以公证认证形式提交,印章内容均为“宇峻奥汀公司”、“施文进”,且新业源网吧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相印证,其关于游戏天堂公司不享有本案诉权的抗辩不予采纳。二、新业源网吧在其计算机上安装有涉案软件。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99号公证书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显示,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系在公证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进行了取证,公证机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针对新业源网吧对公证内容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公证书中载明,公证行为发生的网吧名称与新业源网吧的字号一致,经营内容与新业源网吧的经营范围相同;公证书载明的地址为“五爱北路10号地下一层”,虽与新业源网吧的登记经营地址“五爱北路14号”有差异,但庭审中新业源网吧承认其网吧确在地下室,而公证书所述地下室并无其他网吧,且其在庭审中亦承认公证书所附的网吧门头照片确系其网吧。新业源网吧提出公证人员从金灯网吧取证结束后再到其网吧取证只耗时6分钟不符合客观事实,其认为两网吧之间步行至少10分钟,开车时间还需更久,但游戏天堂公司提供的网上查询结果以及其现场演示开车视频,均显示两网吧间单程耗时只需1分32秒不超过2分钟,且新业源网吧亦未能提供其所主张的公证行为发生时金灯网吧至其网吧所需时间的相应证据。新业源网吧否认其网吧中有公证书中载明的A50号计算机,但其不能证明公证行为发生时其网吧内计算机的具体情况,不足以否定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综上,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公证行为发生的场所即为新业源网吧。第二,根据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显示,涉案游戏是安装在统一的游戏平台,通过“单机游戏”逐步打开的,每一界面都带有新业源网吧的特征,如果直接从互联网下载后安装或者事先储存在U盘中,不可能显示在游戏平台中。无盘系统是指网吧的机器分为服务器和客户机两个部分,在无盘系统下,客户机不配置硬盘,通过网络连接服务器内的超大容量硬盘,并利用硬盘内的系统镜像启动,而服务器硬盘内的文件在所有的客户机上都能读取。公证书中明确载明网吧中的计算机上存有《三国群英传》游戏,用户点击游戏图标后可以进入游戏界面,并正常运行,该款游戏软件系单机游戏,只有安装在该计算机或与其相连的硬盘中才可以正常运行。第三,公证取证的内容是新业源网吧是否向其用户提供涉案游戏,没有必要在取证时对计算机的IP地址、硬件系统状况、操作系统状况等进行描述,公证书的记载内容与其取得的截图能够基本对应,有截图的文档系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保存至U盘,此后该U盘亦在公证人员的控制之下,亦由公证人员将上述文档刻录进光盘,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可以证明上述文档在存入U盘至刻录入光盘的过程中,其内容是固定的,不可能出现截图被替换的可能性。第四,“0729-新业源网吧”文档中截屏时间显示的是公证保全时该台计算机上的时间,虽早于公证书中陈述的公证行为开始时间,但上述情形很可能在于该台计算机设置的时间与公证人员的计时工具显示的时间存在差异,而众所周知,不同的计时工具由于使用人的原因会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网吧内计算机时间均系人为设置,而且网吧计算机使用的人较多,其时间往往会与其他计时工具的时间不同,与实际时间不相同,这是普遍而正常的现象。而且,两者的差异仅有4分钟左右,显然属于合理范围。第五,新业源网吧提供的证据至多证明其目前存有截屏键显示为“PrintScreensysRq”的键盘,但不能证明公证行为发生时所使用的计算机键盘的具体情况,不足以否定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且无论显示为“PrintScreensysRq”,还是“PrScrnSysRq”,其功能均为全屏截屏,公证书对于键盘名称的描述即便存在错误,也不影响公证取证所采取的方法的正确性;第六,公证书所附照片经合法的公证程序确认,而且照片的光影效果受到拍摄季节、时间、曝光度、相机类型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且通过照片并不能看出拍摄时的天气并非公证当天雷阵雨转多云的天气,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照片为公证行为发生时所拍摄。针对新业源网吧提出的即使计算机装有涉案游戏软件,但在未作源代码比对鉴定之前不能认定该游戏软件与游戏天堂公司主张的游戏软件为同一软件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在众多计算机软件中,社会公众对游戏软件的接触范围相对较大,熟悉程度相对较高,涉案《三国群英传》游戏为三国群英传系列游戏中的一款,为喜欢此类单机游戏的社会公众所熟知。在通常情况下,市场上并不会存在同名但内容不同的《三国群英传》游戏。根据公证书内容,新业源网吧计算机中出现的游戏界面中包含有涉案游戏名称、权利人信息及游戏运行步骤的内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即可认定涉案游戏为《三国群英传》,没有理由怀疑两者为不同的游戏。故新业源网吧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针对新业源网吧提出的软件安装行为不是侵权行为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软件安装行为本质上为复制行为,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主要的财产权利之一。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经营中安装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无论被复制的软件是否为正版,该安装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就是“盗版”行为。故新业源网吧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游戏天堂公司经著作权人宇峻奥汀公司的授权,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新业源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涉案游戏软件并提供给网吧用户,侵害了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游戏天堂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被授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正当合法。新业源网吧提出的游戏天堂公司系恶意诉讼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游戏天堂公司请求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销售价格、新业源网吧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鉴于游戏天堂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律师费已经支付,故对游戏天堂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等,系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计入赔偿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新业源网吧立即停止侵害《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二、新业源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6000元;三、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新业源网吧负担1000元,游戏天堂公司负担165元。(游戏天堂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新业源网吧向其直接支付,一审法院不再退还,由新业源网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游戏天堂公司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新业源网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游戏天堂公司诉请。2、判令游戏天堂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为:一、游戏天堂公司主体不适格。1、游戏天堂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原件,不能确定游戏天堂公司是否真实存在;2、游戏天堂公司诉状上的公章系伪造的。游戏天堂公司在起诉网吧系列案件的诉讼材料中使用了不同的公章,有可能是有人冒用游戏天堂公司的名义使用假的公章提起本案诉讼。二、游戏天堂公司自称获得宇峻奥汀公司各种游戏版本的著作权,但无合法证据予以证明。1、宇峻奥汀公司的两份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不能确认,该授权委托书存在瑕疵。2、游戏天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文化许可证。3、游戏天堂公司应该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三、游戏天堂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游戏天堂公司在诉状中称其于2010年6月已发现新业源网吧的计算机上安装有涉案游戏,故其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四、公证程序违法、公证内容失实。1、本网吧的营业执照挂在醒目位置,而公证书将地址写错,说明公证员当时不在网吧内。2、公证书将截屏图片存入word文档的保存方式,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的专业要求(word文档的截图可能被修改);3、关于U盘何时插入计算机,以及U盘插入之前由谁掌控、有无进行清洁性检查,公证书没有表述。4、根据新业源网吧的上网记录,公证书中的电脑操作人员朱彬在新业源网吧上网的时间是2010年7月29日的14时26分至40分,与涉案公证书截图所显示的计算机时间不符,相差5分钟至6分钟。5、涉案公证书中的《三国群英转》V1.3版本与著作权登记证中《三国群英转》V1.0版本不同。二审庭审中,新业源网吧明确表示对上诉状中涉及的程序问题不再主张。游戏天堂公司二审未予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游戏天堂公司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新业源网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新业源网吧二审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在游戏天堂公司与山东省菏泽市部分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对游戏天堂公司的调查笔录、游戏天堂公司追认书等材料5页(复印件),证明本案游戏天堂公司公章系伪造。证据2、游戏天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营业执照年检记录中只有2011年5月的年检章,证明游戏天堂公司营业执照没有进行年审。证据3、游戏天堂公司与金坛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协会和解协议(复印件),证明因游戏天堂公司主体不适格,常州中院做了调解工作,游戏天堂公司被迫以较低数额调解。证据4、本案一审起诉状(原件)、游戏天堂公司起诉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星光网吧诉状(复印件),两诉状上游戏天堂公司公章不同,证明本案游戏天堂公司公章系伪造。证据5、湖北高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30号判决书(打印件),该判决书认定公证机关应该在15日内出具公证书,证明本案公证书没有法律效力。证据6、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相关网站及江苏司法行政网分别下载打印的江苏省司法厅文件《关于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通知》(苏司通(2002)97号),证明本案涉及台湾地区的公证书未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实,不符合相关规定。证据7、新业源网吧上网记录光盘,证明游戏天堂公司代理人在新业源网吧上网时间与公证书记载时间不符;向北京市公证协会电话咨询的录音光盘,证明对涉案公证书中“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字样,北京市公证协会也无法解释。游戏天堂公司二审邮寄提交证据一份: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出具的(2010)京公核字第625号核准证明书(复印件),主要内容: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王欣媛持有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永星事务所认证99北院民认星字第101056号公证书正本与我会所存海基会寄来同字号公证书内容相符。该文件附件为宇峻奥汀公司2010年6月20日出具给游戏天堂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授权的游戏名称等。新业源网吧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1、就新业源网吧二审提交证据:证据1、证据3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2(游戏天堂公司营业执照)虽为复印件,但因有其它事实可以印证,故对其真实性确认;证据4(诉状)真实性确认。证据5为网络打印件,该材料上无公章,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6为从相关网站打印的文件,二审审理期间经核实,相关网站上确有相关内容,故对该证据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7中“北京市公证协会电话咨询录音光盘”实为证人证言,其举证形式不符合规定,真实性不予认定;该证据中“新业源网吧上网记录光盘”,系新业源网吧自行制作,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2、游戏天堂公司二审提交的北京市公证协会核准证明书等文件,因该事实已被本院此前相关生效判决确认,故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另查明:1、游戏天堂公司在无锡地区与本案同时起诉多家网吧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已终审的(2013)苏知民终字第0031号金灯网吧与游戏天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就游戏天堂公司使用不同公章的问题,本院到游戏天堂公司进行了调查。游戏天堂公司的工作人员张雷称:该公司在2012年4月以前使用的是不带数字防伪编码的公章,后因该公章损坏,游戏天堂公司于2012年4月向公安部门申请重新刻制了一枚带数字防伪编码的公章。游戏天堂公司起诉网吧案件诉讼材料有些是2012年4月以前制作的,有些是2012年4月以后制作的,故在部分案件中出现了不同的公章。游戏天堂公司确认,提起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游戏天堂公司同时出具了营业执照、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批单编号110108000000127007)、印鉴留存卡等材料。在已终审的(2013)苏知民终字第0022号无锡市夏之恋网吧与游戏天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夏之恋网吧认为宇峻奥汀公司授权委托书应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关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应予认定。2、本案二审中,新业源网吧代理人在回答何为“无盘系统”的询问时回答:“无盘系统意思是说网吧有一个硬盘,用户终端没有硬盘。单机游戏是可以下载到网吧硬盘上玩的。”本院认为:一、游戏天堂公司主体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2013)苏知民终字第0031号金灯网吧与游戏天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终审案件中,法院对相关公章真实性问题进行了核实,认定提起诉讼系游戏天堂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虽游戏天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更换了公章,但并不影响该公司主体资格。本案中亦应认定提起诉讼系游戏天堂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在(2013)苏知民终字第0022号无锡市夏之恋网吧与游戏天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中,法院对宇峻奥汀公司出具给游戏天堂公司相关委托书真实性进行了认定,该判决认定网吧上诉所主张的宇峻奥汀公司授权委托书应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验的理由不能成立。宇峻奥汀公司出具了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事务所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诉讼权利。故本案中应认定宇峻奥汀公司出具给游戏天堂公司相关委托书真实性。新业源网吧有关游戏天堂公司未得到宇峻奥汀公司合法授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可以作为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新业源网吧有关游戏天堂公司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新业源网吧存在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效力的除外。”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若无相反证据,人民法院一般应予采信。本案中,即使涉案公证书存在些许瑕疵,但该瑕疵尚不足以否定该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根据涉案公证书的描述,公证人员全程参与了在新业源网吧的取证行为,载有截图的“0729-新业源网吧”word文档系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并直接保存至U盘,该U盘是由公证人员收存的,且由公证人员将U盘中的“0729-新业源网吧”word文档刻录到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中,所以本案U盘中的“0729-新业源网吧”文档被替换的可能性并不存在。此外,即使如新业源网吧所称公证书中表述的上网时间与网吧上网记录中的上网时间相差5分钟至6分钟,考虑到存在人为调整因素的网吧电脑显示时间与客观时刻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5分钟至6分钟时间误差亦在正常误差范围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原则,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并不取决于是否进行了登记或对哪些版本的作品著作权进行了登记。根据公证书所附图片,该《三国群英传》上注明的著作权人为“ODIN”(宇峻奥汀公司),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中应认定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新业源网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游戏软件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新业源网吧有关公证书中游戏版本与登记证书中游戏版本不一致,新业源网吧不构成侵权的意见并不成立。三、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经查,新业源网吧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在二审中亦未就时效问题提出新的证据,故对新业源网吧二审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使新业源网吧在一审提出了时效抗辩,其主张亦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在2010年7月29日进行了证据保全,游戏天堂公司在证据保全完成后才能明确判断并“知道”新业源网吧是否安装了涉案游戏软件。而游戏天堂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诉至一审法院并于当日缴纳了诉讼费,明确表达了起诉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游戏天堂公司起诉并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新业源网吧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无锡市新业源网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宋 峰代理审判员 苏 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