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民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磊与李保良、李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李保良,李保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319号原告徐磊,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元和。被告李保良,居民。被告李保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与被告李保良、李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良、李保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徐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良、李保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撤回对被告李保良、李保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徐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