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刑执字第6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赵西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西全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刑执字第6234号 罪犯赵西全,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兖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8日作出了(1999)鲁刑一终字第6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西全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又于2004年6月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本院于2006年7月、2008年4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分别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赵西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西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西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西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8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建淞 审 判 员 宋 宏 代理审判员 张岩岩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逢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