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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9-01-15

案件名称

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卫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卫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人民四路河畔城。法定代表人:郭壮葵;诉讼代理人林志晖,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张敬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卫晓,女,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西安市临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卫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减半收取即1680元,由原告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少琼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