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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韩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忠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红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