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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尚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尚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尚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