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尚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尚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尚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