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贾小林与刘维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林,刘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42号申请执行人贾小林,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维亮,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贾小林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维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维亮与申请执行人贾小林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维亮于2013年7月18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3年8月1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60元。申请执行人贾小林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9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