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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1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