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范广权与金明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权,金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范广权,男,生于1982年7月19日,汉族,合江人。被执行人金明成,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范广权申请执行金明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明成在合江县九支镇枝园街38号2幢有仓储用房一层,现因被执行人金明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明成所有位于合江县九支镇枝园街38号2幢仓储用房一层(面积:255.77㎡,产权证号:20082010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朝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