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银搏与陈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搏,陈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李银搏,男,住扶沟县古城乡。被告陈亚飞,男,住扶沟县南。在浙江家具城南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搏诉被告陈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银搏与被告陈亚飞已私下和解。原告李银搏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亚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银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搏撤回对被告陈亚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银搏承担。审 判 长 邹长虹审 判 员 赫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