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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银搏与陈亚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搏,陈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李银搏,男,住扶沟县古城乡。被告陈亚飞,男,住扶沟县南。在浙江家具城南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搏诉被告陈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银搏与被告陈亚飞已私下和解。原告李银搏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亚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银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搏撤回对被告陈亚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银搏承担。审 判 长  邹长虹审 判 员  赫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静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