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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徐雄飞与徐雄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有和,徐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237号申请人贾有和,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人,农民。被申请人徐雄飞,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刘国具乡人,农民。申请人贾有和因与被申请人徐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雄飞所有的“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雄飞所有的“丰田”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