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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增斌申请执行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增斌,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322-2号申请执行人韩增斌,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鄄城镇。被执行人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增斌申请执行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民一终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鄄城县经济街原陈王酒厂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鄄国用(2010)第00**号)予以查封。现因该宗土地需等待整体处置,仍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广发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鄄城县经济街原陈王酒厂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鄄国用(2010)第0028号)。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