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栓与被告康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栓,康峰,常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苏栓,男,农民。被告康峰,男。被告常磊,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原告苏栓与被告康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苏栓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原告苏栓负担。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