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新枝与付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枝,付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67号原告刘新枝。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二庆。原告刘新枝诉被告付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俊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枝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国,被告付二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枝诉称:被告与原告系亲戚关系,2010年7月30日,被告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付二庆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被告现在没钱还款。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如下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刘新枝现金80000元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事实清楚。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现拖欠不还,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新枝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付二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周俊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