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某福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富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福,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福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上旬,被告人���某福先后两次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八房村天全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桂花树苗场,盗窃桂花树苗共计342棵,折合人民币1710元。后将其中292棵分别移植在自己的责任田、地里,有50棵遗留在桂花苗场。同年5月11日,被告人毛某福被毛某星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福赔偿了天全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毛某福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某星的陈述,证人谭某娟的证言,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朝东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毛某福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毛某福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福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福赔偿了天全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福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维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诗意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