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喜红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红,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李喜红,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超,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喜红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超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欠申请人粮油款余款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100元。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粮油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1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杨超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军审判员 黄建权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晓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