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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王洪光、李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玉,王洪光,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玉,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洪光,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晶,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李宝玉与被执行人王洪光、李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梨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洪光已经履行法律义务,且给付完毕,另一执行人李晶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梨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