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0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现已长期分居,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家中自建民房要求分割意一间,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赵某某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抚养孩子,不同意给原告分割房产。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3年3月21日双方婚生一女取名赵某某,1995年6月26日婚生一子取名赵某某。2009年原、被告家中自建临街楼房两层。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本院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共同子女均已成年,相关抚养问题本院不再处理。原、被告家中自建房产应属夫妻共同房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现原告要求分割一间,依法应予准许。结合财产实际情况及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本院确定其家中二层楼房一层西边一间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现位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五组原、被告家中房产,临街二层楼房中一层西边一间归原告所有,其余房产均归被告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承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