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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诸城市增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田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增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田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468号原告诸城市增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外贸街9号。负责人何炳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龙,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建伟。委托代理人刘青云,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增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增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城市增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