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2013)刑兴初字第271号黄正保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保,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保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正保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某路某处,趁被害人梁某某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部酷派牌手机,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巡防队员抓获归案。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正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正保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正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正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瑞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