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汉)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计划生育局,陈秋生,么学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汉)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陈秋生。被执行人么学娜。本院在执行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计划生育局与陈秋生、么学娜计划生育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汉镇(201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