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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灯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谭宇诉范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宇,范垂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谭宇,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垂国,男,3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宇诉被告范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谭宇负担。审 判 长  薛景彦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