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灯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谭宇诉范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宇,范垂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谭宇,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垂国,男,3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宇诉被告范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元,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谭宇负担。审 判 长 薛景彦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