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XXX、陈创业、李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XXX,陈创业,李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被执行人XXX,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陈创业,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尧胜,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XXX、陈创业、李尧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国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