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孙东燕、王西红保险诈骗一案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spanp.1,li.1,div.1{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center;font-size:22.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weight:bold;}p.2,li.2,div.2{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144.0pt;font-size:16.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p.4,li.4,div.4{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32.0pt;font-size:16.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MsoChpDefault{font-size:10.0pt;}div.Section1{page:Section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东燕,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xx县xx镇xx村。2011年3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7月10日从河南省女子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树才、胡中阳,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西红,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封丘县黄陵镇大杜寨村。2011年3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9月13日从河南省第二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西红、孙东燕犯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东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王西红与被告人孙东燕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多次预谋通过制造意外事故的方法杀害王西红的妻子王xx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王西红指使孙东燕为王xx投了两份保险金额共12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西红烧煤球产生一氧化碳使王xx中毒,但没有将王xx杀死。2010年3月份,被告人王西红、孙东燕又预谋用制造车祸的方法杀害王xx,但没找到司机而未果。2010年4月份,被告人王西红、孙东燕又预谋使用迷药杀害王xx,二人到郑州因怕上当受骗而没有购买到迷药。后二人又预谋先使用安眠药让王xx昏迷,再放火将王xx烧死。201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王西红诱骗王xx吃下安眠药,等王xx昏迷后,纵火将其烧死。随后因公安机关发现王西红、孙东燕有犯罪嫌疑而展开侦查,其没机会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诈骗未能得逞。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西红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其在指使孙东燕为王xx购买保险前,已告知孙东燕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杀害王xx后,骗得保险公司赔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购买保险的时间、地点、险种等情节与被告人孙东燕的供述相吻合,并与保险业务员王x利的证言相一致。所供为骗保而制造意外事件所采取的手段与被告人孙东燕的供述相吻合,并与证人马x国、王x漫所证孙东燕让其找人开车制造车祸的证言相一致。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7000410300039774、7000410300039775二份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均显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王xx;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60000元,意外医疗3000元;签单日期2009年11月9日。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新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王西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孙东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西红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原判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孙东燕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与原判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上诉人孙东燕上诉称:没有预谋骗保,买保险不是为了诈骗。辩护人辩称:1、上诉人孙东燕对王西红骗保一事不知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2、上诉人孙东燕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属犯罪未遂,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孙东燕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孙东燕应被告人王西红的要求为被害人王xx购买了两份保险金额共12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之后二人又预谋采取制造车祸、煤气中毒、投放安眠药致人昏迷再纵火将人烧死等手段杀害王xx。孙东燕还亲自去郑州购买药物、让王x漫找人制造车祸。虽其对购买保险是为杀人后骗取保险金不予供认,但王西红始终供述在指使孙东燕为王xx购买保险时已告知其骗保的目的,足以认定王西红与孙东燕共同预谋并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孙东燕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一审考虑到保险诈骗罪的未遂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东燕、原审被告人王西红在预谋杀害王素铭后,又为王xx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达到杀人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西红、孙东燕在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犯保险诈骗罪系在故意杀人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东燕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尚学文审判员陈伟代理审判员樊涛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盛云萌 微信公众号“”